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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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產事業機構因經營良好,年度決算經本會核定,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除盈餘分配另案辦理外,得照本規則發給經營期間所有在職員工盈餘獎金 一、盈餘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一般盈餘獎金及特別績效獎金。 二、盈餘未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但實際安置總人數超過當年度應計安置總人數,而績效優良者,就其盈餘部分核發慰勉金及團體加菜金。 前項所稱經營期間,指年度決算涵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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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3條,生產事業機構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了另行處理盈餘分配外,可以按照該規則發放盈餘獎金給所有在職員工: 1. 如果盈餘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那麼可以根據超過的部分發放一般盈餘獎金和特別績效獎金。 2. 如果盈餘未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但實際安置的員工人數超過當年度應計安置總人數且表現優秀,那麼可以根據盈餘的部分發放慰勉金和團體加菜金。 根據該條規定,經營期間是指年度決算所涵蓋的時間範圍。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第 3 條
- 核定名詞
- 另案名詞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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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