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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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辦法換入及購買之土地,在未試辦授田前,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本會為管理使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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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在進行換入及購買土地之前,在尚未進行農地轉作申請的情況下,應先進行國有土地的登記,並由該委員會擔任管理使用機關。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有關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配發,需經特定身分、條件之榮民申請放領,并經該委員會審核批准后,進行土地配發。被告依據該辦法審核后,所為土地配發予特定榮民,使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准駁決定,屬行政處分。此與一般公地放領不同,屬于公法上之爭議。 另外,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耕地的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業發展條例還規定了關於農業使用認定、查核程序、農業設施及農舍的相關規定。此外,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及財政部的相關法規,耕地的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也需依照相關的法令進行。 因此,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解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第 6 條,該條規定了在換入及購買土地之前,需要先進行登記並由該委員會擔任使用機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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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