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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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公有土地之處理,以與私有土地所有人以相等價值之耕地交換之為原則,其地上房舍及設備,隨同土地折價讓予交換人,耕作物得視實際情況協商處理之。 前項土地如不能以交換方式處理者,得依法予以出售,其出售所得價款,悉數購買土地,作為退除役官兵試辦授田及安置就業之用。 第二項買賣土地價款之收支,均由本會依照規定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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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具體說明了在處理都市計畫區內公有土地時的原則和方式。 根據該條規定,各農場的處理原則是以與私有土地所有人以相等價值之耕地交換為基礎。如果土地上有建築物和設備,則可以一同轉讓給交換方,而耕作物的處理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 如果無法以交換方式處理土地,則可以依法將土地出售。出售所得的價款將全部再次用於購買土地,以用於退除役官兵的試辦授田和安置就業之用。 買賣土地價款的收支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照規定進行預算編列。 換言之,該法條主要針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在都市計畫區內的土地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優先考慮與私有土地交換、出售土地並再投資等方式,以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退除役官兵的合理安置。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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