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之公有土地,以利退除役官兵授田及安置就業之用,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1.21
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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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土地內如有房舍或其他設施應於土地清冊內註明並另按其名稱數量價值使用年月等項填造地上物清冊一併附呈 (如附件二) 。
各農場依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造列清冊時。應會商當地縣市政府及臺灣土地銀行協助辦理之。
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公有土地之處理,以與私有土地所有人以相等價值之耕地交換之為原則,其地上房舍及設備,隨同土地折價讓予交換人,耕作物得視實際情況協商處理之。
前項土地如不能以交換方式處理者,得依法予以出售,其出售所得價款,悉數購買土地,作為退除役官兵試辦授田及安置就業之用。
第二項買賣土地價款之收支,均由本會依照規定編列預算。
依照本辦法換入及購買之土地,在未試辦授田前,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本會為管理使用機關。
各農場土地交換事宜,由本會委託臺灣土地銀行辦理,並商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及臺灣省有關縣市政府協辦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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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坐落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處理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1.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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