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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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顧全經安置就醫、就學、暨待命就業、尚無謀生能力之有眷榮民生活起見,特訂定「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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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以及相關法條的釋義: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1條,是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制定的一項規定,旨在確保具有眷屬且無謀生能力的有案榮民能夠獲得相應的生活補助。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榮民及其眷屬的基本生活需求,並提供相應的資助或補償。 根據上述資料,這項辦法確定了榮民眷屬的申請資格和發放標準,以及相關程序和要求。該辦法的具體內容可能包括榮民眷屬的資格標準、申請程序、申請文件、申請發放標準和金額等。 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有案榮民眷屬才有資格申請眷補。具體條件可能涉及榮民的退役情況、眷屬的僱用情況以及謀生能力等,具體內容需要參考相關法條和條例的解釋。 鑑於上述資料並未提供「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法條和參考資料,並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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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