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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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有案榮民眷補」,係指榮民於退伍前在軍方有案之眷屬為限,退伍後所生子女,或新結婚者之配偶,不在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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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2條所規定,「有案榮民眷補」是指退伍前在軍方有個案的榮民的眷屬限定在退伍後所生子女以及新結婚的配偶之內。這意味著如果榮民在退伍前沒有在軍方有個案的眷屬,那麼退伍後的子女或新結婚的配偶將不符合有案榮民眷補的資格。 舉例如下:假設某榮民在退伍前已結婚並有一個子女,而該子女為榮民退伍後所生,該榮民的配偶與該子女將符合有案榮民眷補的規定,可以提出眷費的申請並獲得應得的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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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