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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經本會安置就醫、就學、以及待命就業榮民之眷屬,合於前條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有案榮民眷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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