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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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本會安置就醫、就學、以及待命就業榮民之眷屬,合於前條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有案榮民眷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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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3條,符合以下條件的本會安置就醫、就學、以及待命就業榮民之眷屬,可以申請「有案榮民眷補」。 在使用最新參考資料進一步搜尋時,我未能找到特定的法律文件或案例,詳細說明這項條文的實際運作和相關範例。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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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