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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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有案榮民眷補」時,須檢附下列有關證件,經由現隸屬單位轉報本會核發眷補證。 一、軍方舊眷補證封面。 二、眷籍卡片。 三、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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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4條規定,在申請「有案榮民眷補」時,必須檢附軍方舊眷補證封面、眷籍卡片和戶籍謄本。這些文件需要由目前所屬單位轉報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眷補證。以下是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 範例1:申請人提出的軍方舊眷補證封面是失效或損壞的,必須補發新的封面才能申請到眷補證。 範例2:申請人的眷籍卡片有遺失的情況,需要重新辦理眷籍卡片後才能提交申請。 範例3:申請人提交的戶籍謄本缺少必要的資料,需要補充完整的戶籍謄本才能通過申請。
- 核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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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