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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補榮民志願自謀生活時,應繳回所領之眷補證,如遇生活困難,請求繼續給領經確屬實情時,可酌准予延長給領,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以後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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