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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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榮民志願自謀生活時,應繳回所領之眷補證,惟如遇生活困難,請求繼續給領經核確屬實情時,可酌准予延長給領,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以後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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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5條,當榮民因自謀生活需要退還所領取的眷補證時,如果遇到生活上的困難,需要繼續領取眷補,並且經過核確證明屬實,則可以酌情延長給付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當年的十二月份,之後不再發給眷補。
- 惟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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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