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5

快速跳轉

受補榮民志願自謀生活時,應繳回所領之眷補證,如遇生活困難,請求繼續給領經確屬實情時,可酌准予延長給領,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以後不再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5條,當榮民因自謀生活需要退還所領取的眷補證時,如果遇到生活上的困難,需要繼續領取眷補,並且經過核確證明屬實,則可以酌情延長給付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當年的十二月份,之後不再發給眷補。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 5 條規定:「受補榮民志願自謀生活時,應繳回所領之眷補證,惟如遇生活困難,請求繼續給領經核確屬實情時,可酌准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