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補榮民經輔導就業時,應自領到新補給之日起,繳回本會所發之眷補證,如就業單位無眷補申請,而生活仍願維持者,經申請准繼續補給時,可酌准予延長領用,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以後不再發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