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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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榮民經輔導就業時,應自領到新補給之日起,繳回本會所發之眷補證,如就業單位無眷補申請,而生活仍願維持者,經申請核准繼續補給時,可酌准予延長領用,但以當年十二月份為限,以後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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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是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的第6條。根據這個條款,當受補給的榮民經輔導後就業時,他們應該在收到新的補給之日起,將原先由該會發放的眷補證繳回。如果就業單位沒有提交眷補申請,但求生活仍然需要補給,經過核准後可以酌情延長領用,但領取的補給只能延長到當年的12月份,之後不再發放。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10201&flno=6)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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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