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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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榮眷就任公職,或有公家補給時,應即停補,並收繳本會發給之眷補證,送會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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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7條,當受補榮民眷就任公職或獲得公家補給時,應立即停止發放並收回本委員會所發放的眷補證,並送交委員會進行註銷。根據該法規,榮民眷補在就職公職或獲得公家補給時,其應享受的眷補待遇即被終止,並且原發的眷補證也需被收回並註銷。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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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