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受補榮眷子女年滿足十八歲時,應予停止補給,但尚在學讀書經提出在學證明書者,不在其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有案荣民眷补申请发给办法》第8条规定,受补荣眷子女年满十八岁时,应予停止补给,但尚在学读书经提出在学证明书者,不在其限。这条规定意味着当荣民家庭的子女年满18岁时,通常需要停止享受补给,但如果子女仍在学校就读并能提供在学证明书,则可以继续享受补给。例如,如果荣民的子女已经年满18岁,但仍在高中就读,并能提供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书,则该子女仍有资格享受荣民补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