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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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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榮眷子女年滿足十八歲時,應予停止補給,但尚在學讀書經提出在學證明書者,不在其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有案荣民眷补申请发给办法》第8条规定,受补荣眷子女年满十八岁时,应予停止补给,但尚在学读书经提出在学证明书者,不在其限。这条规定意味着当荣民家庭的子女年满18岁时,通常需要停止享受补给,但如果子女仍在学校就读并能提供在学证明书,则可以继续享受补给。例如,如果荣民的子女已经年满18岁,但仍在高中就读,并能提供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书,则该子女仍有资格享受荣民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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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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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補榮眷子女年滿足十八歲時,應予停止補給,但尚在學讀書經提出在學證明書者,不在其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