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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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榮民在受補期間死亡者,受補遺眷仍應其隸屬單位妥為照顧,並繼續照常補給,俟其子女滿足十八歲,或有謀生能力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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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令「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當受補榮民在受補期間身故時,其受補遺眷仍應由所屬單位妥善照顧並繼續提供補給,直到其子女滿十八歲或有謀生能力為止。這意味著即使受補榮民已經去世,其遺眷仍然有權享受應得的補給,直到特定條件達標後才終止。具體的適用情況可能還需要參考更多相關的法規或個案細節。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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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