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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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榮民眷補」申請、報繳、作業程序,得適應軍方作業需要,另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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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案榮民眷補申請發給辦法第11條是指指定的榮民眷補申請、報繳和作業程序可以根據軍方的需要另行訂定。根據參考資料,這個法條的內容並未被提及,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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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