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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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業開發處經營所需之資金,以儘量運用原有資金為原則,如原有資金不敷時,得向本會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但其資金運用,應力求靈活而具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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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6條》,海洋漁業開發處在經營業務時應儘量運用原有資金,如果原有資金不足,可以向本會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然而,無論是使用原有資金還是貸款,都應該力求靈活且有效率地運用這些資金。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海洋漁業開發處可以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來經營業務。然而,為了提高效率,應優先運用現有資金,只有在資金不足時才會考慮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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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