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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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業開發處所需漁業工作人員,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原則,除應依其每人工作性質、技能及成績,按出海日數支領航海津貼,以保證維持其固定生活外,每次航海並尚有漁撈獎金之分配,其詳細辦法應由海洋漁業開發處擬訂,呈報本會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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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海洋漁業開發處應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原則,聘用漁業工作人員。這些人員根據他們的工作性質、技能和成績,可以按照出海日數來領取航海津貼,以確保他們的生活需要,此外,每次航海還可以獲得漁撈獎金作為獎勵。詳細的辦法由海洋漁業開發處制定,經本會核准後實施。 根據上述規定,海洋漁業開發處在聘用漁業工作人員時,應以退除役官兵安置為原則,這意味著他們將優先考慮退伍軍人。這些人員可以領取航海津貼,該津貼的金額根據他們實際出海的天數來計算,這樣可以確保他們維持其固定生活的需要。此外,他們還可以獲得漁撈獎金,作為他們在漁撈工作中的表現的獎勵。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退除役官兵的就業機會,並提供他們在海洋漁業工作中的福利和獎勵。這樣可以提高他們的工作動力和執行效率,同時也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到海洋漁業的發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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