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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業務經營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洋漁業開發處所需漁業工作人員,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原則,除應依其每人工作性質、技能及成績,按出海日數支領航海津貼,以保證維持其固定生活外,每次航海並尚有漁撈獎金之分配,其詳細辦法應由海洋漁業開發處擬訂,呈報本會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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