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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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生產設備及消耗性物料 (如肥料、藥品、飼料等) ,應按照規定程序採購,並應採取適當措施妥為貯藏,作有效使用。固定資產設備,應派專人妥為保管及維護,並按照規定,分年折舊收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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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各項生產設備及消耗性物料(如肥料、藥品、飼料等)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採購,並應該採取適當措施妥善貯藏,以確保有效使用。至於固定資產設備,則應該派員妥善保管和維護,并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折舊,以收回成本。 作為這項法規的範例,可以舉辦以下情境:假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水產養殖機構直營了一個養魚場,為了進行養殖,魚場需要購買大量的飼料。根據第10條的規定,魚場應該按照指定的程序進行飼料的採購,並且在購買後要妥善保存,以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同時,魚場也會擁有一些固定資產設備,例如測量器具、魚池等,這些設備必須由專人進行保管和維護,同時按照規定進行折舊,以收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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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