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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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正常生產,對各項災害如風災、水災、旱災、病蟲害及盜竊等,均應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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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該條款強調為確保正常生產,對各項災害如風災、水災、旱災、病蟲害及盜竊等,應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據資料顯示,水產養殖業常受到這些災害的影響,因此該條款要求水產養殖機構在經營過程中應提前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的發生。這可能包括修建適合的防風圍網、加強堤防建設、定期檢查並加強養殖設施的穩固性,以及健全的監測系統等等。這些措施旨在保護水產養殖業的順利運營,並減少因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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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