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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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作業須按實際需要,建立完整之作業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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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瞭解的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各項作業應按照實際需要建立完整的作業紀錄,以供查考。這表示該機構在進行水產養殖事業管理的過程中,應該妥善保存相關的作業紀錄,以便後續查核或考察。這可以確保該機構的作業過程透明並有據可查,以維護行政運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個與這個條款相關的範例是,該機構執行水產養殖事業時,應該有完整的紀錄來記錄養殖池的清洗、飼料添加、採集等作業過程。這確保了作業的可追溯性,並且在需要時能提供相關紀錄作為參考。這樣做不僅有助於組織內部的管理和監督,也有助於確保水產養殖作業遵守法規和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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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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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