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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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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由各機構直接經營,並應與榮民經營之水產養殖事業明確劃分,會計獨立,以各機構業務組 (產銷組) 為主辦單位,輔導室、會計室、秘書室為協辦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條款表示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應以自給自足的方式進行,由各機構直接經營。此外,該條款還要求機構內部應明確劃分與榮民經營的水產養殖事業,並具有獨立的會計系統。其中,產銷組是主辦單位,而輔導室、會計室和秘書室則是協辦單位。具體的參考資料需要參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相關的法規文件或判決書,以獲取更多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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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採自給自足方式辦理,由各機構直接經營,並應與榮民經營之水產養殖事業明確劃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