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各機構應針對國內外市場需要,及本機構生產條件,就下列事業範圍選擇有利項目從事經營 一、鹹淡水魚類。 二、鹹淡水蝦、蟹類。 三、鹹淡水貝類。 四、鹹淡水藻類。 五、魚類飼料加工事業。 六、水產動植物加工運銷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3条规定,各機構應針對國內外市場需要,及本機構生產條件,就下列事業範圍選擇有利項目從事經營,包括: 1. 鹹淡水魚類。 2. 鹹淡水蝦、蟹類。 3. 鹹淡水貝類。 4. 鹹淡水藻類。 5. 魚類飼料加工事業。 6. 水產動植物加工運銷事業。 根据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鹹淡水魚類、鹹淡水蝦、蟹類、鹹淡水貝類和鹹淡水藻類是水產養殖機構可選擇的經營項目。魚類飼料加工事業和水產動植物加工運銷事業則是相關的後續行業,可以進一步加工水產產品以及提供銷售和運輸服務。這些項目的選擇應該根據市場需求和機構的生產條件進行決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