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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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得配合榮民經營水產養殖所需種苗,從事優良品種之繁殖推廣,以提高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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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可以配合榮民經營水產養殖所需的種苗,進行優良品種的繁殖推廣,以提高經濟價值。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可以提供榮民所需的種苗,促進優良品種的繁殖。例如,榮民在水產養殖活動中需要特定品種的魚苗,該機構可以配合提供這些魚苗,進一步提高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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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