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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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參照上年度之業務情況,權衡今後發展趨勢,,編妥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包括生產計畫及銷售計畫) 及年度事業預算,於規定期限內,陳報本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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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第5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需參照上一年度的業務情況,權衡未來的發展趨勢,制定年度中心工作計畫(包括生產計畫和銷售計畫)以及年度事業預算。在規定的期限內,機構需要將這些計畫提交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行審核。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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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