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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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得按實際情況依左列方式經營之: 一、自行經營:僱用榮民或民工,採按件或按時計資方式辦理,一切管理工作概由各機構自行負責。 二、合作經營:由各機構提供土地設備,必要時亦可提供資金;合作人經營則提供勞力或資金,經營收益,按適當比例分配盈餘,其合作對象以具有榮民身分為優先,並應專案報會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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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條文提到了兩種經營方式:自行經營和合作經營。 首先,自行經營的方式指的是機構直接僱用榮民或民工來進行水產養殖事業的管理和經營工作。這種方式下,所有的管理工作都由機構自行負責,按件或按時計資的方式支付工資。 其次,合作經營的方式則是由機構提供土地和設備,並在需要時提供資金支持。合作方可以提供勞力或資金進行經營,並按適當的比例分配盈餘。在這種方式下,合作對象以具有榮民身分的人為優先,但必須在專案報會核准後才能實施。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可以通過自行經營或合作經營兩種方式進行。這些規定可以幫助機構在進行水產養殖事業時作出合理的選擇和安排。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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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