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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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之土地, 以使用各機構自有土地為原則,如必須租用或購買土地,應先報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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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所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該是機構自己擁有的土地,如果必須租用或購買土地,則必須先向會報報告並獲得核准。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該辦法是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所制訂的。根據這項法規,各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在使用土地方面有一定的原則與程序,必須經過會報核准後才能租用或購買土地。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適切性,以保護水產養殖事業的運營和發展。 範例:以某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為例,該機構計劃擴大養殖場地,需要租用附近的土地。在進行租用前,該機構必須先向會報報告並獲得核准,確保租用土地的合法性和適切性。若會報認為該土地符合相關條件與要求,且無違法或不適當之情形,則該機構可以繼續進行租用程序。反之,如果會報認為租用土地存在問題或不符合規定,則可能會不予核准租用申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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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