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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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資金以儘量運用各機構原有生產資金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本會投資或貸款辦理;向外貸款時,應事先報會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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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水產養殖機構直營水產養殖事業管理辦法第 8 條,該條規定生產資金的運用原則為儘量運用各機構原有的生產資金,如果必要時可以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或貸款辦理。當機構需要向外部尋求貸款時,必須事先經過報請行政院核准後才能進行。例如,如果該機構需要籌措更多的生產資金進行水產養殖事業,可以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投資或貸款,並且在獲得核准後進行相應的辦理手續。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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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