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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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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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在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剩餘的權益解繳國庫。這意味著,當基金不再運作或不再需要時,基金中剩餘的資金或資產應歸還給國庫,而不能由基金自行處理。這是為了確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合規性,並將任何剩餘資金用於國家的整體利益。根據這條規定,基金的結束可以是指基金的結束或終止,或者是基金的清算或解散,具體情況需根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的運作規定和相關法律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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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