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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5.21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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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一般國民醫療服務與負責醫學研究及教學訓練,特設置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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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2. 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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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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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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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退輔會、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
  2.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3.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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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退輔會就醫保健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退輔會就醫保健處副處長及會計處副處長兼任;另置業務組、會計組組長各一人,組員五人至十人,均由退輔會或各級榮民醫院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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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發展計畫及年度計畫之策訂。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 四、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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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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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退輔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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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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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五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5.2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