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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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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2. 2.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這個條文規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是按照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立的特種基金,並且為附屬單位預算之一部分。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下設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等四個基金,每個基金都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的分預算。 2. 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擔任主管機關,而各個醫院作業基金則由各個醫院擔任管理機關。 範例:根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所列的四個基金,例如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就是按照這個條文規定設立的,並且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的一部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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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