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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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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該基金的用途包括以下五項:一、醫療成本支出;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 例如,根據台灣立法院公告的「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這些基金可以用於支援榮民醫院的醫療設備購置、員工的進修計劃、研究項目的經費以及總務管理等相關支出。同時,根據該辦法的第4條,基金的使用還包括其他與醫療事業相關的支出,這些支出必須符合法定的用途以及相關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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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相關醫療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