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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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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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該基金的用途包括以下五項:一、醫療成本支出;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 例如,根據台灣立法院公告的「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這些基金可以用於支援榮民醫院的醫療設備購置、員工的進修計劃、研究項目的經費以及總務管理等相關支出。同時,根據該辦法的第4條,基金的使用還包括其他與醫療事業相關的支出,這些支出必須符合法定的用途以及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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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