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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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了本辦法的施行日期。根據該條款,除了第二條在民國103年3月19日修正發布後施行,以及第二條和第五條在民國112年3月27日修正發布後施行外,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這意味著該辦法的其他條款,在發布日後立即生效。具體可參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法條。
- 第二條條文
- 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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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