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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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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五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6條規定了本辦法的施行日期。根據該條款,除了第二條在民國103年3月19日修正發布後施行,以及第二條和第五條在民國112年3月27日修正發布後施行外,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這意味著該辦法的其他條款,在發布日後立即生效。具體可參考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法條。

  • 第二條條文
  • 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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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規定:「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