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及運用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局長應處理以下事項: 1. 對各項工作政策進行指導和核議。 2. 核定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的訂頒、修正和廢止事項。 3. 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並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4. 核議施政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事項。 5. 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事項。 6. 對人事的任用、考核、獎懲提出建議並核定事項。 7. 指揮和運用本局所屬機構的事項。 8. 處理其他重要公務事項。 以上回答的資料來自於「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 12 條所提供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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