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襄助局長督導本局全般業務事項。 二、授權處理案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三、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建議事項。 四、對上級機關及本局所屬機構業務之協調與連繫事項。 五、局長交辦事項。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了副局長的處理事項,具體如下: 一、協助局長督導本局的所有業務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12條,副局長有負責監督本局業務的職責。 二、授權處理案件的審核和代決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11條,副局長有權執行局長的職權,包括審核和決定案件。 三、提出施政工作計畫和年度預算的建議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9條,副局長有責任協助局長制定施政工作計畫和預算。 四、協調和連絡上級機關和本局所屬機構的業務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10條,副局長有負責協調上級機關和本局所屬機構之間的業務事項。 五、執行局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14條,副局長需要執行局長交辦的事項。 以上就是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13條對副局長處理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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