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14條,各單位主官(管)應遵從副局長以上長官的指示,負責辦理各單位的事項。在這些單位內工作的辦事人員則需要遵從各該單位主官(管)的指示,並分別負責辦理各該單位的事務。這條規定強調了組織中的權責關係,確定了指揮命令的層級鍊結,並明確了下屬與上級之間的指揮關係。相關參考資料如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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