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並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16條,各單位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可以根據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的原則,承辦局稿先行核發。此外,每週應將辦理情況彙列成簡表,呈報給副局長以上的長官核閱。這個條款的用意是讓各單位主管能夠對案情的重要性和情況的特殊性進行判斷,如果認為有需要請示的話,可以有請示的必要。該條款的目的在於提高行政效率,並確保對辦理情況的管控和監督。根據最新資料,可以舉出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16條的一個範例,以便說明其應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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