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20條,各單位在處理公務時,如果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必要時可以邀請該機關派員進行會議商討。 舉例來說,在一個國防部單位需要進行某項業務時,發現有相關的業務需要與其他機關協調。根據該條規定,該單位可以邀請相關機關派員來開會,共同商討如何處理這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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