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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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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20條,各單位在處理公務時,如果涉及其他機關的業務,必要時可以邀請該機關派員進行會議商討。 舉例來說,在一個國防部單位需要進行某項業務時,發現有相關的業務需要與其他機關協調。根據該條規定,該單位可以邀請相關機關派員來開會,共同商討如何處理這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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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