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管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
根據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第21條,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機關或單位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管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這表示主計局在召集會議並涉及其他機關或單位時,必須將會議紀錄交由主管以上的長官審閱後再進行分送。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會議紀錄經過高階主管的審閱,以確保紀錄的正確性和適當性。 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最新的「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其中應該會對這條規定進行更詳細的說明和解釋。除此之外,也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例如《行政程序法》、《公務員出缺勤考核辦法》等,這些法規和文件可能會提及關於會議紀錄的要求和程序。 範例:國防部主計局召集了一個與其他機關有關的會議,根據第21條的規定,他們需要將會議紀錄提交給主管以上的長官核閱後再分送。所以他們在會議結束後,將會議紀錄送到相應的主管長官處,經過核閱後再進行相關的分送。這樣做是為了確保會議紀錄得到高階主管的審閱,以確保紀錄的正確性和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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