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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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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訪問完畢,應將下列資料報會備: 一、檢討會議紀錄。 二、訪問紀錄表。 三、訪問成果統計表。 (表式如附件 (二)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第10條的規定,每次訪問完畢,應將檢討會議紀錄、訪問紀錄表、訪問成果統計表報會核備。該辦法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條例本身,或者相關的指導文件、政府公告等。在這裡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為這需要專業法律資料庫或法律文獻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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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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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第 10 條規定:「每次訪問完畢,應將下列資料報會核備: 一、檢討會議紀錄。 二、訪問紀錄表。 三、訪問成果統計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