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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1.10.0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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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確切明瞭各訓練機構外出工作及有眷外住退除役官兵 (以下簡稱榮民) 生活情況,並便於聯繫照顧,增強雇主之信心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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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各訓練機構,係指彰化就業訓練中心、台南就業訓練中心及花蓮就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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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聯繫訪問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榮民。 二、有眷外住榮民。 三、寄缺安置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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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訓練機構對前條所列榮民得作如左之編組: 一、同一鄉、鎮、市區十人以下三人以上者編為一個小組,十人以上者每十人編為一個小組,並指定教育程度較高,服務熱心,品行優良者一人為小組長。 二、各小組應冠以地區名稱與番號,如三重小組或台北第一小組、台北第二小組等。 三、各小組長除應經常與本小組榮民聯繫外,並每半年舉行小組聯誼一次,藉以建立感情,相互照顧。 四、各小組長對本小組榮民遇有意外事件發生時,應即報由所隸訓練機構處理。 前項編組辦法得先由市區開始實施,視其需要漸次擴及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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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訓練機構對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有眷外住及寄缺安置榮民,每年至少應派員實地個別訪問一次,其作業方式規定如左: 一、依地區小組分布情形,排定訪問日程,事先通知被訪問榮民,並遴派適當人員前往訪問。 二、訪問方式與項目: (一) 直接訪問榮民: 1 轉達本會首長關懷之至意。 2 現在工作性質與每月報酬。 3 個人生活與體能狀況。 4 情緒是否穩定,有無家庭負擔。 5 家庭生活情形,有無家庭副業。 6 有無困難問題及建議或請求事項。 7 其他。 (二) 間接訪問雇主: 1 表達本會感謝其對榮民之照顧。 2 工作是否勝任愉快,與每月工作報酬。 3 有無違紀情事。 4 有無請求協助解決事項。 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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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人員訪問時,態度須誠懇、和藹、親切,並不得接受任何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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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人員每訪問一人,應據實填報訪問紀錄表一份 (表式如附件 (一) ) ,文字應簡明確實具體,不得空言搪塞,並應依照訪問結果情形,提供適切之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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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完畢,應由各訓練機構召開檢討會議,並作如左之處理: 一、無正當工作,生活無法維持或與雇主不能合作無法繼續工作者,應即調回。 二、有正當工作,但其收入難以維持生活者,專案報會維持半補給。 三、工作收入足以維持最低生活者,應改為留缺停補。 四、經二次訪問無故避不見面者,查證屬實後,應予除名。 五、被訪問人請求及建議事項,應儘速設法解決或婉為答復,如不能處理者,專案報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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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訪問完畢,應將下列資料報會備: 一、檢討會議紀錄。 二、訪問紀錄表。 三、訪問成果統計表。 (表式如附件 (二)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1.10.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