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聯繫訪問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榮民。 二、有眷外住榮民。 三、寄缺安置榮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第3條的規定,本辦法的聯繫訪問對象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的退除役官兵: 1. 外出參加社會生產的榮民。 2. 有眷屬外住的榮民。 3. 寄缺安置的榮民。 例如,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正在外地參加社會生產活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該榮民將成為聯繫訪問的對象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