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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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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聯繫訪問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榮民。 二、有眷外住榮民。 三、寄缺安置榮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第3條的規定,本辦法的聯繫訪問對象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的退除役官兵: 1. 外出參加社會生產的榮民。 2. 有眷屬外住的榮民。 3. 寄缺安置的榮民。 例如,如果一名退除役官兵正在外地參加社會生產活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該榮民將成為聯繫訪問的對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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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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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聯繫訪問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外出參加社會生產榮民。 二、有眷外住榮民。 三、寄缺安置榮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