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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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人員每訪問一人,應據實填報訪問紀錄表一份 (表式如附件 (一) ) ,文字應簡明確實具體,不得空言搪塞,並應依照訪問結果情形,提供適切之處理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第7條規定,訪問人員在訪問退除役官兵時,需要填報訪問紀錄表,並且該紀錄表的內容應該具體、明確且真實,不得用空話搪塞。訪問結果應該根據情況提供適當的處理意見。 範例參考資料:這項法規主要是確保訪問人員在訪問退除役官兵時,要真實地填報訪問紀錄表,不能使用空洞的言詞。例如,訪問人員在訪問退除役官兵後,填報的訪問紀錄應該詳細描述所進行的訪問內容,包括對話內容、退除役官兵的情況評估以及所提供的幫助或建議等。訪問紀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具體且有效的處理意見,以確保對退除役官兵的輔導工作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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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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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