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外出外住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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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完畢,應由各訓練機構召開檢討會議,並作如左之處理: 一、無正當工作,生活無法維持或與雇主不能合作無法繼續工作者,應即調回。 二、有正當工作,但其收入難以維持生活者,專案報會維持半補給。 三、工作收入足以維持最低生活者,應改為留缺停補。 四、經二次訪問無故避不見面者,查證屬實後,應予除名。 五、被訪問人請求及建議事項,應儘速設法解決或婉為答復,如不能處理者,專案報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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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訓練機構在進行退除役官兵的聯繫訪問後,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於無正當工作,生活無法維持或與雇主無法合作而無法繼續工作的人,應立即將其調回訓練機構。 二、對於有正當工作,但收入難以維持生活的人,可以專案報告會議,進行半補給的處理方式。 三、對於工作收入足以維持最低生活的人,可以將其改為留缺停補的方式處理。 四、如果經過兩次訪問後仍有人無故避不見面,經查證證明屬實,應予以除名。 五、被訪問人提出請求或建議事項時,應立即盡力解決或以委婉的方式答復,如果無法處理的情況,則需專案報告會議進行核辦。 參考資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聯繫訪問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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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