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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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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領之農地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納改良工程費,辦理承領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得於下期辦理時重新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11條,申請人在經核定後需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完成繳納改良工程費並辦理承領手續。若逾期未能辦理,則可以在下一期重新申請承領。這個法條的依據跟範例情境並未在給定的資訊內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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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承領之農地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納改良工程費,辦理承領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