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申請承領之農地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納改良工程費,辦理承領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得於下期辦理時重新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11條,申請人在經核定後需在接到通知後的三十日內完成繳納改良工程費並辦理承領手續。若逾期未能辦理,則可以在下一期重新申請承領。這個法條的依據跟範例情境並未在給定的資訊內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