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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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12條,當承領農地的手續完成後,各農場應該製作一份承領農戶清冊,並提交給輔導會核轉當地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當地政機關完成土地登記後,將通知承領人前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依照最新修正的《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土地登記是在做出實體法律之前,確定土地權利的程序。因此,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農場承領的農地需要進行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這樣才能確定承領人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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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