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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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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完成承領手續之農地,由各農場造具承領農戶清冊,陳送輔導會轉當地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後,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12條,當承領農地的手續完成後,各農場應該製作一份承領農戶清冊,並提交給輔導會核轉當地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當地政機關完成土地登記後,將通知承領人前往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依照最新修正的《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土地登記是在做出實體法律之前,確定土地權利的程序。因此,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農場承領的農地需要進行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這樣才能確定承領人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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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辦法完成承領手續之農地,由各農場造具承領農戶清冊,陳送輔導會核轉當地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權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