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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1.10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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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開發農地放領,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業生產,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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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放領之開發農地其放領業務,由輔導會辦理並督導所屬各農場經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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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項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輔導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放領後督促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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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對開發完成之農地,應於完成地籍測量後,囑託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輔導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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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完成國有登記之農地而適於放領者,應將地籍圖、土地清冊、改良工程費暨受理申請放領期間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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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申請放領者,以經輔導會安置之現耕場員,進墾滿十年且志願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者為限。其原為號分耕者,應於辦理分割後分別放領之。 前項現耕場員,係指一般場員、自力農墾員、個別農墾員、義民及經核定有案之繼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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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農地之面積,以經輔導會依規定配耕土地面積為準,超墾部分不予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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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向所屬農場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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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場辦理放領農地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分期調查放領農地,並視需要辦理測量分割。 二、評定改良工程費。 三、陳請核定放領農地及改良工程費。 四、公告並通知承領人申請承領。 五、受理申請並完成審查。 六、報請核定放領農地。 七、通知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清改良工程費。 八、轉繳改良工程費,並請發承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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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放領之農地,概以現狀放領之,無須繳付地價。但輔導會對放領農地所支付之各項改良工程費,應向承領人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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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承領之農地經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繳納改良工程費,辦理承領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得於下期辦理時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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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完成承領手續之農地,由各農場造具承領農戶清冊,陳送輔導會轉當地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後,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1.1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