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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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對開發完成之農地,應於完成地籍測量後,囑託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登記,並以輔導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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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4條規定,當輔導會完成開發農地後,需要進行地籍測量並將其登記為國有土地,並由輔導會擔任管理機關。這意味著輔導會負責農地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例如,如果輔導會安置一位退役軍官在特定農地上從事農業生產,當該農地開發完成後,輔導會必須完成地籍測量並將該農地的所有權登記為國有土地。接著,輔導會將成為管理該農地的機構,負責保護和管理該土地的使用。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輔導會能夠有效地監控和管理安置退役軍官在開發農地上的農業生產活動,並確保土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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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