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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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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項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輔導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放領後督促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3條,所謂的開發農地是指經行政院核准後,輔導會將國有的農業用土地撥交給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過開發或改良。如果這些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則輔導會應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在放領後督促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最新版本)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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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核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