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開發農地,係指經行政院核准撥交輔導會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開發或改良之國有農業用土地。 前項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者,輔導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放領後督促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3條,所謂的開發農地是指經行政院核准後,輔導會將國有的農業用土地撥交給安置退除役官兵,並經過開發或改良。如果這些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則輔導會應根據相關法令的規定,在放領後督促承領人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最新版本)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