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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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放領之開發農地其放領業務,由輔導會辦理並督導所屬各農場經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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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2條規定,開發農地的放領業務由退除役軍人輔導會負責辦理,並監督所屬各農場進行放領業務。這表示輔導會負責協助退除役軍人申請放領農地,並監督農場的執行情況,確保農地放領的正確進行。具體農地放領的流程和程序將由輔導會和各農場進行具體操作並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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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