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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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完成國有登記之農地而適於放領者,應將地籍圖、土地清冊、改良工程費暨受理申請放領期間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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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5條,當完成國有登記且適於放領的農地,應該公告地籍圖、土地清冊、改良工程費以及受理申請放領的期間。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農地放領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提供相關資訊給予申請人或有關人士。 參考資料可以是「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根據該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國有耕地放領時,應該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的期間,以確保程序上的公開和透明。這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5條中的公告要求一致。 範例: 根據某縣政府的規定,當完成國有登記且適於放領的農地時,政府會在地方報紙上公告地籍圖、土地清冊、改良工程費以及受理申請放領的期間。這樣可以提供給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相關的資訊,讓他們可以及時了解有關農地放領的情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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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