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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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申請放領者,以經輔導會安置之現耕場員,進墾滿十年且志願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者為限。其原為號分耕者,應於辦理分割後分別放領之。 前項現耕場員,係指一般場員、自力農墾員、個別農墾員、義民及經核定有案之繼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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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6條,申請放領農地的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經輔導會安置的現耕場員,已經進墾完畢且願意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而現耕場員的定義包括一般場員、自力農墾員、個別農墾員、義民以及經核定有案的繼耕人。 可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73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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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