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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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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申請放領者,以經輔導會安置之現耕場員,進墾滿十年且志願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者為限。其原為號分耕者,應於辦理分割後分別放領之。 前項現耕場員,係指一般場員、自力農墾員、個別農墾員、義民及經核定有案之繼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6條,申請放領農地的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經輔導會安置的現耕場員,已經進墾完畢且願意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而現耕場員的定義包括一般場員、自力農墾員、個別農墾員、義民以及經核定有案的繼耕人。 可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73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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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申請放領者,以經輔導會安置之現耕場員,進墾滿十年且志願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者為限。其原為號分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